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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年亚 任慧星)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认可和协助。该案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后,全省首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下称“海外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外建设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经审查,法院于2020年4月裁定受理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海外建设总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2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
根据管理人实际清查情况,海外建设总公司持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为便于管理人对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进行处分,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书,请其认可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为,虽然协助请求并非由会谈纪要规定的三个试点法院提出,但这不是一个应考虑的因素,因为根据普通法,互惠不是获得认可和协助的一项要求。最终原讼法庭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
自香港回归以来,内地和香港地区先后签署了多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进展缓慢。面对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5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
该案系会谈纪要签署以来,省内首例、国内第三例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对进一步巩固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关系、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规则,优化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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