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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犯诈骗罪获刑(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晓光)商品经营者唐女士被熟人介绍的直播营销“团队”坑骗了20万元引流费,而她在直播间的商品却一件也没卖出去。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罚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唐女士经营一家羊毛衫生产厂,苦于销量不高,想以网络直播拓展销路。2021年8月,经朋友介绍,李某表示乐意帮忙直播销售。她将唐女士拉入一个微信群,除唐、李之外,另有三人,分别是技术人员庄某、出镜的主播“天长地久”及摄影摄像“鱼”。庄某告诉唐女士,要快速“引流”做数据,以此吸引顾客进入直播间观看并下单,前期需要大笔资金不断投入,“引流”资金保证10天后返还。唐女士同意“开工”。
2021年9月初,唐女士的商品开始在该平台直播销售。到9月中旬,唐女士本以为生意红火、销量暴增,“引流”环节已完成,想要回刷单资金时,庄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问介绍人李某,对方同样找理由搪塞。2021年10月3日,唐女士发现庄某安排的订单其实都是假的,工厂并未收到真正的电子发货单,羊毛衫更是一件都未卖出,她转给庄某、李某等人用于刷单的资金共20多万元,此时二人均不再回复消息,唐女士惊觉被骗才立即报警。
据李某交代,因欠外债无力归还,她直播自营商品同时还“开发”直播代理想要骗取钱财。李某找到庄某做图像处理等技术支持,“打造”专为唐女士服务的微信工作群,除庄某外,其他成员均由李某“代言”发布虚假消息。庄某的话术也由李某私信全程“指导”,这单直播带货实际上根本没有订单,订单截图等均由庄某伪造。
经查,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帮助他人网上销售产品过程中,指使他人在推广微信群里配合其发送虚假销售单等信息,以刷单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80余万元。此外,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她在为他人推广某产品过程中,利用他人微信,谎报推广数据,骗取被害人推广费6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庄某受李某指使,在微信群内按照李某要求发布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近日也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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